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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4-05-17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国有资金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五)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先在卫生、教育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

依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文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求如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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