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是企业办理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根本指导性政策文件,企业应在申办前认真掌握11号令阐示规定,并对照《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确认所投资行业是否属于敏感行业、应办理备案还是核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是企业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需提交材料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填报指南,请企业认真按照格式文本及填报指南填写、准备有关申报材料。
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境内企业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办理是否有先后顺序?
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对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监管维度不同、侧重点不一致,因此,办理没有先后顺序且不互为前置条件,企业可并行办理。
企业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属于。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境外企业B拟将其境外子公司b注资给境内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册资本金,由此A获得了境外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如果境内企业A未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仅因母公司注资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不属于11 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按照当时有效的9号令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有关规定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
不需要补办。
境内企业A投标承包了一个境外工程项目,目前需要出资100万美元用于项目材料、人工费等。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企业需说明该项目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如果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垫资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下有关途径出资。如果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需就投资部分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行为是否受理?
受理。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受理。
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无需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的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交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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