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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ODI可能存在的限制与鼓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4-11-30

ODI投资备案登记既然是境内企业对外投资走向合规的常见备案方式,其中就必然会存在十分严格的审查环节,换句话来说有些情况是国家所不允许或不太提倡,需要经过苛刻的审查才能通过备案的,例如以下三种类型:
1、前往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如无法说明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
同时,存在国家必须严格限制审查的,那自然也有国家鼓励提倡的,例如,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发展,国家各项政策都有所倾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以及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的投资自然会受到国家的鼓励,除此之外,以下所列投资项目也都是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时国家各部门所鼓励的项目:

1、鼓励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投资海外高新技术和**制造企业。

2、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设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海外投资。

3、在审慎评价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

4、努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在农林牧副渔等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5、在商业、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有序推进海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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