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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流程及限制
发布时间:2024-12-1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流程

第一步,发起人/发起单位依据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及业务范围,找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组织,并邀请其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如要成立跟医疗相关,则找卫健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步,在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基础之上,发起人/发起单位向海口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材料模板,并按模板要求填写,填写完成后交由业务主管单位作第一轮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出具同意成立及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第三步,发起人/发起单位将申报材料及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函提交到海口市民政局作第二轮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办理时限内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不予批准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形

(一)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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