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国互联网公司发展迅速,我们平时所熟悉的腾讯、京东等公司都是其中的一员,而且这些巨头公司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搭建VIE架构成为海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什么是VIE架构?
一、什么是VIE架构
“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一个完整的典型的VIE架构由五个公司构成,构建这样的公司架构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达到海外融资以及海外上市的目的,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利用此架构规避国内对某些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监管。
一般而言,VIE架构实际上为拟上市公司为实现海外上市,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
然后,该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投资活动,*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FOE),WFOE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拟上市公司把自身大部分利润输送给WFOE。如此一来,*顶层的离岸公司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此登陆国外资本市场。
二、VIE架构的好处
1. 方便融资:中国大陆有外汇管制政策,如果在海外有架构,就更容易获得海外资本;
2. 规避了限制外资的领域:中国法律对部分领域是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旅游、网络出版、教育、娱乐等;
3. 躲过证监会的苛刻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文件,境内企业要到境外融资,要满足“四五六”原则,即企业总资产不得少于4亿,上一年利润不少于6000万,上市的融资额度不少于5000万美元;
4. 简化上市程序:避免了繁琐冗长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审批程序;即便千辛万苦通过了如商务部、外管局等N个部门的审批成功在境外上市,万一业务扩张要增发股份发行债券,还得要再报批;
5. 财富*大化:上市之后,没有流通上的限制,容易把股票抛售变现。
VIE架构实现了公司“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境外实体获得了收入和资产,境内实体负责经营和管理。通过VIE协议,企业就能一举两得,既满足国内监管的要求,又满足境外上市要求,同时满足双重标准。
三、搭建VIE时要签署的什么协议
1. 股权质押协议:也就是“境内业务经营实体”的股东把股权质押给“WFOE”;
2. **顾问协议:这个协议规定,由“WFOE”向“境内业务经营实体”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WFOE支付的费用额为全年的净利润。说白了就是“境内业务经营实体”一年不管挣多少钱,都得给“WFOE”,本质上这就是一个利润转移协议;
3. 其他补充协议:我们把补充协议中需要考虑的条款分为“经济类”、“控制类”和“其他类”。
经济类:系列优先股、分红权、拖售/领售权、赎回权、优先清算和视同清算、员工期权;
控制类: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保护性条款;
其他类:转让权、知情权和检查权、登记权、赔偿、不竞争/排他、*优惠待遇。
总之,所有协议的目的都是把这个“境内业务经营实体”等同于要境外上市那个“Cayman公司”。
四、VIE架构搭建过程
转换身份:
很多人都会对这个问题感到诧异,为什么身份转换是搭建VIE架构的第一步?说到这里,需要明确一下,公司上市的目的是什么?是单纯的上市还是希望上市后也能同时做好税务规划等问题?
想必大多的企业主都会选择两者兼顾,上市+税务规划。
如果不转换身份,依旧以中国身份持有公司,将来企业上市后,当股权转化为钱时,所有的盈利所得必须要以中国的税制完税。
而如果转换身份,一方面,在税务信息交换层面,身份转换能给企业主多一份安全保护,另一方面,以外商身份经营主体公司还能享受政策上的优惠,同时涉税身份或将随之转换,纳税额度将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建立经营实体:
以转换后的身份,在国内成立一家内资公司。
设立离岸公司:
公司(境内权益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新身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等地设离岸公司
以风投、其他公众股东和BVI公司为股东,设立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设立香港子公司:
由开曼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般将其注册地选择在香港。
建立外商独资公司:
由SPV(香港公司)设立境内外商独资公司WFOE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这是境外上市主体伸向境内的一只爪子,虽不能有实际经营,但就是由它控制了有实际经营的公司。
协议签署,利润转移:
WFOE签署一系列协议控制VIE公司(境内权益公司,即境内的实际经营主体),而这个VIE公司作为境内的经营实体,它的股东全部是国内的自然人或机构。
这些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顾问服务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认股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等。签署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后,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作为经营实体的VIE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
五、为何设立HK公司
开曼公司在香港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再经由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WFOE)。之所以必须要经过香港而不是直接在国内注册,则是因为香港的特殊性。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
由于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对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需要在香港设立公司以享受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优惠。
六、VIE架构下利润如何转移?
VIE架构下,利润一般产生在境内的运营实体,境外的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WFOE)往往没有实质性的资产及业务运营,因此一般也不产生利润。
总的来讲,VIE架构下利润转移的路径是:境内运营实体 →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权上****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权上又****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图中的Cayman公司)。因此,利润从WFOE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VIE 结构下,由于境内公司与WFOE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因此,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也是通过VIE协议转移到WFOE,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等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2)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E,而后WFOE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WFOE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的费用往往能占到境内运营实体利润的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运营实体到WFOE的转移。
一旦VIE架构形成,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 或者国际会计报告准则,境外控制公司就能直接合并境内运营实体、WFOE及香港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文转载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若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流程及限制 2024-12-18
-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2024-12-18
- 各类行业在印度注册公司所享有的优势区别 2024-12-18
- 印度公司注册后合规经营需要注意哪些? 2024-12-18
- 印度公司注册类型的选择 2024-12-18
- 注册印度公司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2024-12-18
- 印度公司注册所需资料 2024-12-18
- 印度公司注册有什么条件 2024-12-18
- 注册柬埔寨公司的优势特点及公司类型基础说明 2024-12-18
- 柬埔寨营商环境简单说明 2024-12-18